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捷克 旅游/探亲/访友
户口属于适用于长期居住、工作地在广东、海南、福建、湖南、湖北、江西、甘肃、河北、黑龙江、河南、吉林、辽宁、宁夏、北京、青海、陕西、山东、山西、内蒙古、天津、西藏、
新疆的申请人或持有以上省份暂住证的申请人
证递交流程:
1、递交申请需提前预约时间,且须本人前往签证中心递交材料申请和十指指纹采集,当天等候时间约为1-3小时,视当天人流量而定。
2、五年内曾经采集过指纹,再次申请申根签证无需再次采集指纹(12周岁以下的儿童无需采集指纹)。
3、12周岁以下的儿童,或者指纹已被收录到申根签证程序中的申请人,无需亲自前往签证中心,而曾采集指纹的申请人需要提供该次申请的签证页复印件。
4、无业、学生、家庭主妇、未成年人均不能申请商务签证(陪同人员必须申请旅游签证)。
5、 递交时间一旦成功预约,则不可随意更改,否则将须另外支付相关费用。
简易须知:
捷克 旅游/探亲/访友
办理时长:10-15工(使馆批为准)
有效期:使馆批为准
可逗留天数:海关批为准
1:护照原件
2:身份证复印件
3:照片2张(3.5*4.5cm)
4:户口簿整本复印
5:申请表
6:在职证明+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
7:经济能力证明
8:旅行医疗保险
9:机票+酒店订单
10:行程表明细
11:亲友资料+邀请材料
基本材料:
新、旧护照 | 原件 | 1. 护照有效期需超过预计离开申根区日期的3个月以上; 2. 护照上至少有两页空白签证页; 3. 护照内无刮痕,划痕或修改的痕迹; 4. 如持有一本或多本旧护照,必须提供。 |
照片 | 原件 | 大一寸(35mm X45mm)纯色白底照片3张(六个月内免冠近照); (注意:不能露齿,不要戴首饰、头饰,不戴眼镜,露耳) |
身份证 | 复印件 | 1. 正反面复印件; 2. 证件在行程结束归国后仍在有效期内,临时身份证同样适用。 |
申请表 | 原件 | 如实完整填写欧洲签证申请表1份,并亲笔签名;注意:申请表需填写本人常用电子邮箱,用于接收领馆通知,请注意查收 |
机票订单 | 复印件 | 1. 往返中国的英文机票订单;(涵盖往返中国及出入申根区的航班) 2. 机票订单上须显示申请者姓名、航空公司名称、航班起飞、到达时间、起降机场以及机票预订编码; 3. 请递交用英文打印的机票订单。 |
旅行医疗保险 | 电子版 | 适用于所有申根国家,并覆盖实际停留时间,且最低3万欧元(300,000人民币)保额的医疗保险。保险应覆盖由于健康的原因,急诊或住院治疗而回国的费用,或由于在申根地区死亡所产生的费用。 ※我司可以代购保险,按天数段收费,如有需要,欢迎咨询 |
行程单 | 复印件 | 1. 全程的酒店预订单,涵盖在申根国家停留期间全部酒店预定或住宿担保。 2. 全程的机票预订单(机票应该在签证签发后购买);当申请多次入境时:只需提供首次入境的机票预定单。 3. 全程的行程计划(例如出行方式,旅行路线等等) |
经济能力证明 | 复印件 | 活期存款必须提供,其他均为辅助资料 1、存款: 申请人名下的银行活期存折原件或银行借记卡流水账单原件1份; ※近三个月的交易记录,每月有稳定的往来账目; ※余额5万以上,若不足5万,可补充其他活期账单; ※建议提供工资对账单; 2、其他: 申请人名下定期、理财产品、车产、房产等复印件 |
拒签解释信 | 原件 | 曾被申根国家拒签的,须提供书面解析信,说明准确的拒签时间、地点、申请类型及拒签原因等,并签上姓名 |
探亲、访友材料 (旅游忽略此项) | 复印件 | 1. 亲属或朋友出具的邀请信; 2. 官方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须公证和外交部的单认证; 3. 被访问的亲属、朋友的捷克身份证的复印件。 |
全家户口簿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申请人须提供全家人所在户口本复印件1份; |
人员类别材料:
在职人员 | 单位证明 | 原件 | 需使用公司正式的信头纸并加盖公章,签字,并明确日期及如下信息: 任职公司的地址、电话和传真号码,任职公司签字人员的姓名和职务,申请人姓名、职务、收入和工作年限,准假证明。 |
营业执照 | 原件 |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要有最新年检章) | |
在校学生 | 在校证明 | 原件 | ①由学校信笺纸制作,信笺纸须有学校电话和地址; ②内容必须注明申请人姓名、性别、就读班级、访问国家、访问目的、访问时间、陪同人员、费用支付方,同意保留其学位; ③加盖学校公章,并由负责人签名 |
经认证的出生证公证书原件 | 原件 | 仅限未满18周岁或使用父母资产;(公证书必须是中英文对照的,父母一起出团也要提供,请注意:出生证公证书和出生公证书是不同的) --如出生证遗失,可提供中英对照的出生公证书+认证,公证书中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相片、名字、身份证号码、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,还应包括父母的名字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号码,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; --如父母已去世,需提交父母中英对照的死亡证明公证书+认证; --如小孩是被收养的,且没有出生证的,需提供收养证明公证书,翻译成法语或英文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; | |
18岁以下 | 在校证明 | 原件 | ①由学校信笺纸制作,信笺纸须有学校电话和地址; ②内容必须注明申请人姓名、性别、就读班级、访问国家、访问目的、访问时间、陪同人员、费用支付方,同意保留其学位; ③加盖学校公章,并由负责人签名 |
经认证的出生证公证书 | 原件 | 仅限未满18周岁或使用父母资产; (公证书必须是中英文对照的,父母一起出团也要提供,请注意:出生证公证书和出生公证书是不同的) --如出生证遗失,可提供中英对照的出生公证书+认证,公证书中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相片、名字、身份证号码、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,还应包括父母的名字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号码,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; --如父母已去世,需提交父母中英对照的死亡证明公证书+认证; --如小孩是被收养的,且没有出生证的,需提供收养证明公证书,翻译成法语或英文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; | |
经认证的委托公证书 | 原件 | 仅限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; --如父母任何一方不出行或双方都不能陪同出行均需提供; 委托书上必须要有父母双方亲笔签名; 公证书需经外事办认证,原件领馆不退还。 --父母如果都不同行的话,还须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;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;单位在职证明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;出资证明;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账单。 | |
退休人士 | 退休证明 | 原件+复印件 | 1. 申请人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(或原单位出具的内退证明原件) 2. 养老金或其他固定收入证明; |
无业人员 | 居委证明 | 原件 | 1. 由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身份的无业证明或家庭主妇证明原件; 2. 已婚者: 配偶的在职和收入证明 + 婚姻关系公证书(由外交部认证); 3. 单身/离异/丧偶:其他固定收入证明。 |